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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二、纳税人申报

对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基本情况等;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受理截止日前,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四、受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地方)税务局。


五、减免税审批程序

减免税申报审批流程图: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3、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项目,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六、办理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94]财法字第3号,财政部印发)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1997年6月18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