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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你好,我是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汤律师,执业多年来,代理了很多起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审理主要针对以下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其一、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第二、子女抚养情况;

第三、财产分配情况;

第四、夫妻共同债务情况。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这样一个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大家可以看看,有不懂的可以电话咨询我或者面谈: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有 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