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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对于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规定,“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已于2005年3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年1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亦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施行,标志着信用管理服务行业作为我国一个新兴行业被依法确立,标志着信用管理职业已成为我国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中的一员,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事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2016年下半年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将于12月20日举行,我校将于2016年12月开展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2011年10月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按照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职业资质规范和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资质认证项目管理办法,为企事业单位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服务,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1、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3、我国首部信用体系规划年内将出台。

4、国务院授权央行监管国内评级机构 争战国际评级话语权。

5、“十一五”时期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信用体系规划年内出台

7、国家标准企业质量诚信实施规范

二、培训对象

(一)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

(二)金融机构从事公司业务、信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投资机构中从事投资项目评估、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企业中从事经营、销售、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人员

(五)征信(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中从事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六)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账追收等信用服务行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七)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机构的相关人员

(八)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社团中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

(九)有志投身信用管理事业的人员或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三、鉴定标准

信用管理师(二级):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共三科

高级信用管理师(一级):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共三科

各科均为百分制,三科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

四、培训内容

1、基础知识:职业道德、社会信用体系、企业信用管理概述、企业信用政策、客户管理、企业信用风险转移、征信工作原理与准则、资信评级、专业信用风险管理服务、法律法规

2、一级技能操作: 信用信息的分析和处理、财务信息的分析和处理、客户信用档案库建设和服务、赊销合同的设计和调整、适时调整信用政策、客户授信技术操作与管理、企业的信用等级等

3、二级技能操作: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评价、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制定企业信用政策、赊销合同管理、客户资信分析、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

五、颁证机构及拥有证书享有的待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本证书全国范围内通用,政府特殊津贴以及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同时可作为用人单位对持证人任用,考核,聘用和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