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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要的资料:

1、许可证申请表;

2、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材料;

3、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技术任职书关证明材料;

4、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技术任职明文件

5、法人证明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6、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三)5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2项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1、 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

2、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

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个;

(四)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历,具有电力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六)具有不少于160人的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员中,具有电力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七)具有不少于15人的电力一级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一级项目经理;

(八)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6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30人;

(九有《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5人、安装工长不少于20人、专职质检员不少于3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3人;

(十)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程师具工程师以上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

(十一)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提供下列材料:

1、合并的证明材料;

2、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1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可证等级。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料外,还应当提供材料:

(1)分立的证明材料;

(2)业绩证明材料;

(3)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依据:

(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共和国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共和国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共和国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8日国家电力监管会令第28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印发的通知》(电监201224号文,2012年5月15日印发);

(六)中华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会令第26年5月30日印发);

(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能综2015321号文,2015年6月12日印发);

(八)《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2015253号文,2015年7月9日印发);

(九)《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2015398号文,2015年7月14日印发);

(十)《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2016352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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